待岗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深圳市君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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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29

第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分,依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 待岗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主要适用于由员工自身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引起待岗。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待岗从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员工内部待岗是指公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有调整教育余地,或由于公司机构调整、撤并、竞聘等原因引起员工结构性过剩,使员工停止现岗位工作,等待重新定岗的情况。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准以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经常出现差错并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的;工作纪律散漫,工作期间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等,或是在工作期间处理其他非工作事务,经处罚及警告仍不改正的。

2.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悔改的。

3.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

4.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年终考核末尾淘汰的。

5.竞聘落选等待新岗位安排的。

6.其他因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待处理的。

7.所在部门认为工作不合格,并无可培训价值,第一次退回人事行政部的。

8.公司认为其他应以待岗处理的。

第五条 员工内部待岗核准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单》。

 2、人事行政部对意见进行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3、总经理批准后,人事行政部发《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待岗员工持通知书等待安排。

第六条 公司认为应待岗处理的,由人事行政部核实情况,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并按时出勤,自觉加强学习及提高个人的工作技能,提高对待岗原因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及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第八条 待岗培训期间,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待岗员工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作为培训安排。

第九条 待岗人员不享受效益工资和各类奖金(包括在转岗培训学习期和试用期内),在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应由待岗人员本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由公司代扣代缴。待岗期限最长为六个自然月。

第十条 待岗人员必须最迟在待岗期满一周前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事行政部与有关部门协商考评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公司批准后确定准予上岗。

第十一条 待岗期间不服从安排、不上班的视同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纳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受到处罚,标准100元/次,如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将由责任人承担该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员工待岗期满经培训或转岗等仍不能达到正常工作能力水平或胜任岗位工作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综合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公示后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个月,1个月内若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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