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保障金征收标准如下:
(一)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二)“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年度审核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20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