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身份入职,发生工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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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8-16

举个栗子,大家就懂了!

劳动者林某富有一个弟弟林某贵,兄弟二人相差10岁。2016年,林某富冒用林某贵的名义入职某科技公司,该公司以林某贵的名义参加了社会保险。一年后,因林某富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林某富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定林某富因工伤残程度为九级,但因林某富并未在社保部门缴纳社保,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林某富遂以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在招工时未仔细核查林某富提交的身份证,管理上存在过失;而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导致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林某富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科技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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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入职,发生工伤谁来担责?

静静

在审判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公司,以欺诈方式形成的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因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在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认为其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虽然以他人名义入职,但实际付出劳动的是其本人,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和本质,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有效的劳动,用人单位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主张其不承担工伤责任缺乏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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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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