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文章来源:
澎湃新闻-华东理工大学
浏览次数:
2022-12-16
发布时间:

一年一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为了能够在2023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红利,纳税人需要对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否则将影响2023年到手工资!有人就会想,没有什么变化,不操作了,但是,就目前来说,并没有通知说会自动顺延,所以最好还是要确认一下。并且,系统不断升级也改善了用户体验,如果没有变化可以点一下“一键带入”即可。为方便大家对相关内容的理解,我们整理了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要点,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手机端操作流程

二、子女教育填报基本要点

三、继续教育填报基本要点

四、大病医疗填报基本要点

五、住房贷款利息填报基本要点

六、住房租金填报基本要点

七、赡养老人填报基本要点

八、婴幼儿照护填报基本要点




一、


 手机端操作流程

1. 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要在2022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2023】。如下图:

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2)根据提示“将带入2022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3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如下图:

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3)打开【可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对信息;如需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果有【已失效】信息,则需要先删除,然后再确认。如下图:

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4)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无需重复确认,否则之前已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终的信息为准。如下图:

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纳税人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3】,查看已提交信息。若有变动,则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2. 2023年需要对已填写信息进行修改

(1)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填报页面。【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2023年】。

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2)点击进入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点击右下角【修改】,可以选择要修改“申报方式”“申报信息”“基本信息”。

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3. 2023年需要作废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1)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填报页面。【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2023年】。

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2)点击进入需要作废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点击左下角【作废】,确认作废后,即可作废成功。

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4. 2023年需要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先按照“情形一”的步骤将上一年度不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同步后,点击APP【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下图:

温馨提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了


5. 2023年首次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点击APP【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


子女教育

扣除

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

学历教育支出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1000元/月/每个子女

扣除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或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注意

事项

1.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3.政策内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比照执行。





三、

 继续教育

扣除

范围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400/月

3600元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扣除

主体

本人扣除

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注意

事项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2.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四、


 大病医疗

扣除

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扣除医保报销后的医药费用支出

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

方式

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

标准

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

主体

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

事项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3.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





五、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

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1000元/月

扣除

主体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事项

1.住房贷款利息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


 住房租金

扣除

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1500元/月

1100元/月

800元/月

扣除

主体

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注意

事项

1.住房租金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七、

赡养老人

扣除

范围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2000元/月

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扣除

主体

本人扣除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

事项

1.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被赡养人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3.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八、


婴幼儿照护费

扣除

范围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1000元/月/每孩

扣除

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

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3.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4.重组家庭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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